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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港澳台)婚姻生育和归侨生育的规定

  • 文章来源: 徐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作者: 法规处
  • 发布时间: 2008-12-29
  • 点击次数: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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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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