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文章来源: 徐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作者: 法规处
- 发布时间: 2008-12-31
- 点击次数: 1058
一、扶助对象
江苏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1.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省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者,如果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且奖励扶助标准低于特别扶助标准的,按特别扶助标准执行,同时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